目前線上:
583
人,瀏覽人次:
89531814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9條
得標者應依招標須知規定期限內,辦理下列事項,如無正當理由而未完成 者,視同放棄,其已繳交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一、完成簽約。 二、辦理契約公證。 三、完成設備點交。 四、其他招標須知所載之事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