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
  人員盤點查收,加蓋印章,由移交及新任人員各存一份,一份陳報服務
  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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