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之管理費,須經代表會決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會員分擔之,
並以自治組織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其收支情形應詳細列帳,按
月製表,提代表會審核通過後公告之。
自治組織收取管理費、水電費及清潔費,均應掣發正式收據,加蓋會長及
經手人印章,並留存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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