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之管理費,須經代表會決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會員分擔之, 並以自治組織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其收支情形應詳細列帳,按 月製表,提代表會審核通過後公告之。 自治組織收取管理費、水電費及清潔費,均應掣發正式收據,加蓋會長及 經手人印章,並留存根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