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64
人,瀏覽人次:
88441509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殯儀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