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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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殯儀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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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課:遺體冷藏室管理與禮廳、停柩室、靈車、運屍車申請、一
般殯儀服務事項處理、受理喪家治喪申請及葬儀公會聯繫等事項。
二、葬儀課:殯葬設施之規劃設置、多元葬法宣導與申請及火化場之營
運與管理等事項。
三、總務課: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研考、法制、
採購、技工(工友)管理、財產管理、殯葬設施維護管理、機電工
程設備維護、土木、建築工程及停車場規劃管理、公共關係、新聞
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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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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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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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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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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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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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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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主任。
五、人事室、政風室主任。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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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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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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