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經核發修繕證,准予修繕之舊違章建築,如發生土地或房屋產權糾紛時
  ,應由申請人依所具切結自行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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