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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職業病通報處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本局依前二條規定處分後,再違反各條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適當方法發布違反者姓名或名稱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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