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犬隻傷人,飼主應將傷者送醫並即攜帶犬隻至防治所或動物醫院檢查,
  其檢查費用由飼主負擔。
  動物醫院經前項檢查,發現犬隻有罹患或疑患狂犬病者,應即通知防治
  所,由該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副知本府衛
  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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