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收托兒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托:
  一、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告仍未繳納。
  二、行為嚴重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幼兒安全,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
      善。
  三、收托之兒童罹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經評估不適宜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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