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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議會審議通過且已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最低名額七人規定,各區公所 應即成立調解委員會,選定解委員會主席後,將調解委員名冊報本府彙 陳內政部備查及函知管轄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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