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議會審議通過且已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最低名額七人規定,各區公所
  應即成立調解委員會,選定解委員會主席後,將調解委員名冊報本府彙
  陳內政部備查及函知管轄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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