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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管理機關(單位)應將所經管之市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兩類,依會 計法、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及本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 ,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其異動情形,應按每半年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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