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辦理單位於召募、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規劃及執行訓練課程,需依報本府核備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
計畫」及本辦法規定辦理,若有學員自付費用應於招生訓練計畫詳
列,否則不得巧列名目收費。
二、辦理招生、報名人員初審作業,初審不合格者,不得參訓(初審合
格後應製作學員証),如資格審查不實,致學員無法結業者,由訓
練辦理單位自行負責。
三、開訓前六週將開班訓練計畫報本府審核,並於開訓前三日將受訓對
象名冊及含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相片之報名表報本府備查。訓練
執行期間,訓練辦理單位得因事實需要,提出具體理由,徵得本府
書面同意後變更開班訓練計畫內容。
四、受訓期間執行受訓對象出勤考核及受訓對象身份確認,並接受本府
不定期之稽查。
五、善盡受訓對象權利維護事項,如:設置申訴處理窗口及詳載受訓學
員權利義務關係等。
六、結訓後一個月內,應將全部受訓人員名冊(應註記及格者)、出席
情形及考核成績、成果報告、經費支用情形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
備查。
七、建立合格受訓對象資料檔案及後續追蹤輔導事宜,並接受相關單位
及民眾諮詢。
八、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訓練辦理
單位得向本府申請延期開訓,惟以 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4日,
如已延期開訓 2次仍未達開班人數時,本府得取消該班開訓。
九、訓練辦理單位應於受訓對象取得結業證明書後一週內至「內政部照
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csms.moi.gov.tw)登入結訓學員
資料。
十、訓練辦理單位應於訓後持續提供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之輔導協助
及就業服務。
十一、訓練辦理單位應接受補助單位或本府之考核、評鑑。
十二、訓練辦理單位有違補助單位或本府規定者,除暫停招訓外並不得
參與本府下次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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