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 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 關辦理分割完竣,或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面 積狹小之基地符合於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者,准予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