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由污水下水道用戶自
行負責。
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管渠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之公私分界點
,除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外,應設在鄰近道路境界線處。
前項所稱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
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
除主管機關同意,公共污水下水道保留空間之最小寬度為七十五公分,最
小深度為一百五十公分,最小高度為三百公分。
因地形變化或其他原因,前項最小深度不足以順利埋設用戶排水設備時,
主管機關得要求予以加深。
除主管機關同意外,保留空間內不得有妨礙施工、維護之設施或設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