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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代理教師代理期間在一個月以下者,代理薪津每週以五天核支,一個月 以上者,按月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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