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代理教師代理期間在一個月以下者,代理薪津每週以五天核支,一個月
  以上者,按月核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