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前
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
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或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面積狹小之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
及面積者,准予建築:前項建築基地騎樓部分應計入最小深度。但不列
入最小寬度及最小面積。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縮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三公尺。
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最小面積,其深度減退
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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