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率
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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