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評議程序如下:受理之申訴案件,執行秘書應於五日內指派委員
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
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提委員會評議
。評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
識經驗者協助。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
建議。申訴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相對人,並移請相關單位(
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規定辦理。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
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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