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應繳交履約保證金。
非經管理機關核准,經營管理者不得有轉讓、出租、出借、質押予第三人
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之行為,違反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經營管理權,並沒收
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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