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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營管理者應繳交履約保證金。 非經管理機關核准,經營管理者不得有轉讓、出租、出借、質押予第三人 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之行為,違反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經營管理權,並沒收 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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