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發局或水利管理機關查獲違法採取土石者,應於查獲後三十日內,將查
獲地點、實際採取土石數量及行為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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