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村(里)辦公處應將村(里)民大會開會時間及地點,在開會七日前,
  於村(里)辦公處公告欄或村(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並將開會通知單
  送達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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