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訂縣(市)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列入本府各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本府各單位應依計畫實際經
      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鄉(鎮、市)
      公所。
  二、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時,其賸餘數應照數或按補助比
      率繳回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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