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道鋪設完成之路段,暫掛於該路段下水道、電線杆或其他處所之纜線
  ,經本府通知次日起,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拆除,無法於限期內拆除者,
  應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未經本府同意,逾期未
  拆除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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