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鋪設完成之路段,暫掛於該路段下水道、電線杆或其他處所之纜線 ,經本府通知次日起,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拆除,無法於限期內拆除者, 應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未經本府同意,逾期未 拆除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