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漁筏應配備有下列安全設備:
  一、救生衣每人乙件。
  二、動力漁筏應裝置環照白燈乙盞。
  三、全長在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漁筏應裝置左右舷燈。
  四、非動力漁筏應備有白燈乙盞或防水之白光手電筒乙把。
  五、動力漁筏及非動力漁筏應備有號笛或哨笛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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