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 2月 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15450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第 6條、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所稱漁筏係指以下列方式建造專供漁業用之筏:
  一、以標稱直徑不超過四百五十公釐塑膠管所編紮之塑膠管筏。但如以
      樹脂發泡棉替代塑膠管者,其寬度不得超過漁筏總寬度之二分之一
      。
  二、於塑膠管筏外再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包裹之筏。

  申請以第二條第一款塑膠管筏建造之漁筏,其建造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所有筏管兩端應以塞頭膠封。筏管與塞頭之材質,應符合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CNS12698管筏用聚氯乙烯硬質塑膠管之規定。
  二、漁筏之全長不應超過二十四公尺,寬不應超過五.五公尺。
  三、筏管內部應儘可能充以發泡材料。
  四、筏管內部應儘可能充以發泡材料。在計算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載
      重排水量時,充有發泡材料者其浮力係數 (C)得以0.九計;未
      充有發泡材料者其浮力係數僅得以0.七計。
  五、綑紮筏管用之尼龍線,其拉力強度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千二百公斤以
      上。
  六、塑膠管筏之建造設計,應依該漁筏各項重量預定之分布情況,詳細
      計算其最大彎曲力矩,並使因此最大彎曲力矩所生之拉應力不致超
      過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未作詳細計算者,得推定除推進機及推進
      機室之重量係屬集中應力外,其餘重量係平均分配於筏管之有效長
      度內,而波長則假定與有效長度相等。其計算之公式如下:
    (一)筏管准許承受之最大彎曲力矩,依附件一之公式一計算。
    (二)漁筏依筏管准許承受之最大彎曲力距所准許之滿載排水量,依
          附件一之公式二及公式三計算。
    (三)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滿載排水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四計算。
    (四)筏管總重,依附件一之公式五計算。
    (五)筏甲板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六計算。
    (六)推進機室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七計算。
    (七)漁筏空載時之排水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八計算。但其滿載排水
          量應以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漁筏依強度所准許之滿載排水量
          ,及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滿載排水量等三值中取其最小值。
    (八)漁筏之載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九計算。
  七、漁筏之載重量應足敷實際作業之需要。
      申請以第二條第一款但書以寬度不超過漁筏總寬度二分之一的樹脂
      發泡棉代替塑膠管者,該樹脂發泡棉部份應採韌性強、耐燃、不受
      油影響而變質之材料。且除塑膠管部分之建造仍應符合前項之標準
      外,樹脂發泡棉部份不應計算其可承受之彎曲力矩。但該漁筏依前
      項第六款第(三)目計算依浮力容許之最大滿載排水量時,得容許
      增加,其計算方式係以發泡棉立方公尺體積之千分之一(公斤)計
      算。

  漁筏監理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所有人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本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