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
    隊長、警員。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分隊長、技士、警務佐、小隊長、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
    警務員、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警員。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置主
    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四隊(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
),各隊下設分、小隊辦事;保安警察隊設分、小隊辦事;交通警察隊設
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區設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
揮、督導;少年警察隊設二組,下設小隊辦事;婦幼警察隊設二組,下設
小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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