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198074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1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轄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轄區人口
在十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分
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
    隊長、警員。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分隊長、技士、警務佐、小隊長、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
    警務員、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警員。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置主
    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四隊(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
),各隊下設分、小隊辦事;保安警察隊設分、小隊辦事;交通警察隊設
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區設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
揮、督導;少年警察隊設二組,下設小隊辦事;婦幼警察隊設二組,下設
小隊辦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