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不得堆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
容器,以防積存異物孳生病媒。
二、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放置場所不得有
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生,及造成人體之
危害。
三、反覆使用的容器在丟棄廢物後,應立即清洗清潔。處理廢棄物之機器
設備於停止運轉時應立即清洗,以防止病媒孳生。
四、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
害微生物、腐敗物等廢棄物,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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