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其所為決議,應經本府核定
  :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四、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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