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其所為決議,應經本府核定 :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四、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