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評鑑結果以總分一百分計列,並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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