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凡使用各校器材等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
  ,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
  未經各校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
  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徵得各校有關人員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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