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地區污水下水道已到達者,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 設備,應於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前,向水利局申請核准。 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須經水利局竣工查 驗合格,始得聯接於公共污水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