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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建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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