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建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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