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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公共設施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獎勵興建地下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投資人經辦妥租賃或地上權設定契約之次日起十年內,得依臺灣省獎勵 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減收租金,最高以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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