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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公共營業場所,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 後六個月內,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將保險單影本送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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