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公共營業場所,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
  後六個月內,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將保險單影本送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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