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地方稅務局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 等事項調查擬定,由臺中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並由臺中市 政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