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或減徵房屋稅之房屋,於免徵、減徵原因消滅時 ,納稅義務人應於三十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 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追 繳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