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借用本場各場地,舉辦各項活動,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之發生,均
由借用單位負責。借用單位如委託本場代辦事務,員工加班、值班費,應
由借用單位負責。
非經本場許可,借用單位不得在場內設置廣告、保管處或販賣部等,違者
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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