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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社區大學應本財政自主收支平衡原則,本府得酌予補助。 除經專案核准者外,社區大學應依本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收費,不得 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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