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應本財政自主收支平衡原則,本府得酌予補助。
  除經專案核准者外,社區大學應依本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收費,不得
  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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