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獎勵: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加評選。
  二、受本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處罰。
  三、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本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四、幼兒園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五、經本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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