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獎勵: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加評選。 二、受本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處罰。 三、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本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四、幼兒園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五、經本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