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縣所屬機關人員之委員,於辦理
  各項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作業期間及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會
  議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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