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社會局於發現或接獲前條規定之通知或報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派社會工作員進行訪視及調查處理,以見到兒童為原則,並依情形給予 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分;訪視人員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如不獲會晤通報保護之兒童時,應於調查報告敘明其原因。前項受保 護、安置之兒童非設籍或居住本縣而有續予救助、輔導保護之必要者, 本府社會局得移送至該兒童戶籍地之主管機關繼續提供必要之安置或輔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