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懸掛旗幟及張貼廣告物管理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傳,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
,應於環保局設置之張貼廣告板(欄)內張貼。
公設廣告板(欄)使用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申請書、廣告單(規格為橫式長三十公分、寬十五公分),由環
    保局於廣告單上核章,並免費協助張貼更換。
二、張貼期限為十四日。如有繼續使用需要,於期限屆滿時,申請人需持
    廣告單重新提出申請。
三、相同廣告於同一定點,限申請張貼一張,個人每次申請以五張為限,
    公司、行號或團體每次申請以二十張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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