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市庫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手續,
      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之支出數額時,超
      過部分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三、本基金於年度決算後如有賸餘,應滾存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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