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環境教育,提升市民環境保護素養
  與生活環境品質,特設置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辦法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六項訂定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本辦法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應設置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本基金依嘉義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在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
  儲,並委託該金融機構承辦收支事宜。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自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
      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
      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
      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本基金收支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市庫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手續,
      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之支出數額時,超
      過部分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三、本基金於年度決算後如有賸餘,應滾存繼續使用。

  本基金年度預算會計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
  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