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召開時間必要時由鄉(鎮、市)公所協調轄內各村(里 )長,配合村(里)民工作與生活情形編排日程後通知村(里)長,其 編排同一時間以召開一村(里)為原則。 前項開會日程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報請本府備查,並函請有關單位派員列 席及函知當地各級民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