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召開時間必要時由鄉(鎮、市)公所協調轄內各村(里
  )長,配合村(里)民工作與生活情形編排日程後通知村(里)長,其
  編排同一時間以召開一村(里)為原則。
  前項開會日程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報請本府備查,並函請有關單位派員列
  席及函知當地各級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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