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挖掘市區道路修建地下工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挖掘道路施工時,應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公共安全,各種施工材料須堆
  集於不防礙交通路邊,並應採取左列各款設施。
  一、在施工位置前後方間設立交通警戒標誌,日間應豎立紅旗,夜間加
      掛紅燈,如路基有崩塌之虞或挖掘深度在一公尺下時,並應設立安
      全措施。
  二、標示施工機關名稱及營造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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