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營業場所經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命令停業,不從者,主管機關(單 位)應依第五條法令之規定,移送檢察署偵辦。經勒令停止使用、限期 改善或限期拆除,仍擅自繼續使用,逾期仍未改善或拆除,因而發生火 災致人傷、亡者,得依涉有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故意殺人未遂、既遂之 嫌,移送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