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寬頻管道維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租賃管道契約以年為單位,最長不得逾三年,如欲繼續使用者應於使用期
間屆滿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繼續使用。
繼續申請管道使用未經核准者,本府得命使用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
,本府得逕拆除纜線,所衍生之損害及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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