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管道契約以年為單位,最長不得逾三年,如欲繼續使用者應於使用期 間屆滿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繼續使用。 繼續申請管道使用未經核准者,本府得命使用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 ,本府得逕拆除纜線,所衍生之損害及費用由使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