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 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 票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