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
  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
  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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